浙江省水利建設行業協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管理,規范本會運作,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的名稱為浙江省水利建設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英文譯名為Zhejiang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 ,縮寫為ZWCCA。
第三條 本會是由浙江省境內從事水利建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經濟組織依法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水利建設行業自律管理的地方性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危害國家統一、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的水利工作方針,尊重社會道德,維護公序良俗。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關系,加強行業內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的作用;堅持“服務、研究、交流、提高”的方針,為全省水利建設行業服務,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水利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
本會的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濱江區委西興街道新經濟與新社會組織工作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本會接受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浙江省水利廳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
(二)研究探討水利建設與管理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準確收集廣大水利建設行業協會成員單位的要求與意愿,及時向政府指導部門反映需求,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三)引導和推動水利建設企業面向市場,促進公平、公開、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創導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四)貫徹、督促水利建設企業協會成員學習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運用法律手段,開展咨詢服務;
(五)組織從業人員的技術、技能培訓管理,開展繼續教育,不斷提高人員素質;
(六)組織開展與國內外有關企業、經濟組織和團體的交流活動;
(七)開展本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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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
第八條 本省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企事業單位、相關經濟組織,可自愿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會員。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歡迎與水利有關的其他行業的愿意為我省水利建設行業發展做貢獻的企事業單位、經濟組織加入本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愿意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工作;
(二)屬本行業的企業、事業、社團等組織;
(三)有加入本會、為行業服務的意愿;
(四)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一律平等。
會員充分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的活動;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參加本會開展的各項業務工作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會員應自覺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本會開展活動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不得利用在經營規模、市場份額等方面的優勢,侵害其他會員和相關經濟活動主體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件。拒不交回的,由本會宣告作廢。
未經許可,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連續二年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理事會確認,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存在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提出批評教育。批評教育無效,或情節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議事表決采取舉手表決的方式(國家規定需無記名投票表決的除外)。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和調整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三)制定會員大會、理事會選舉辦法,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其他專項報告;
(六)受理會員的投訴和意見、建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的不當決定;
(七)決定本會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終止等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每兩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為專職。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工作機構申請,由黨建工作機構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秘書處工作;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一、二、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擔任。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聘任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后由理事會決定;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采用聘任制。
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六條 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三)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公道正派;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第三十七條 監事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及協會工作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和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二)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會費的收繳、使用和財務預算、支出及決算等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的內部機構設置、運行和各類人員的任免,以及對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開程序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并監督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理事會議、會員大會,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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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二條 本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投入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得保留或者享有任何權利,本條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第四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和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我省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本會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會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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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指導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在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相似的組織等處置方式,并向社會公告。 |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第五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五十九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六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會黨組織意見;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二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會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三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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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則 |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經2024年5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